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经沾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全额交纳了执行款,但他却向法院提出申请:不能将执行款交给申请人。
咦!这是咋回事呢
案件回顾
2019年4月,李某某与徐某某签订挡墙支砌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扣除已支付的费用,李某某下欠徐某某47440元,一直未支付。
2019年6月,李某某承包有机肥厂建设,由陆某带领工人劳动。工程完工后,陆某与李某某进行了结算,扣除已支付费用,李某某下欠陆某工人劳动工资31942元,一直不予支付。
徐某某与陆某于2020年8月向沾益法院提起诉讼。经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李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前分别支付下欠徐某某与陆某的工人劳动工资47440元、31942元,若李某某未按期履行,徐某某与陆某可申请强制执行该款项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因李某某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徐某某与陆某向沾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李某某银行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官与李某某多次联系沟通后,其表示会尽快筹齐款项,打入法院指定账户。
执行款项到账后,李某某对法院提出申请,请法院暂时不将款项发放给申请人徐某某和陆某,其具体理由是:因为徐某某和陆某所申请款项涉及其他案外农民工工资,希望执行法官能跟二人做工作,把拖欠其他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成。
执行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立马重视起来,及时与徐某某和陆某沟通并做其工作,经过多次沟通联系,二人积极支付所涉及到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收到工资后,纷纷打来电话:“非常感谢法官,谢谢你们的认真负责,让我们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就拿到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