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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私挖乱采,还我青山绿水
  • 发布日期:2021-03-03
  • 阅读量:32605

编者按: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做好生态审判宣传工作。从今天开始,作为长江沿线的曲靖法院将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网上宣传活动,中院公众号、微博开设“护航长江我有责”栏目,展示曲靖法院生态司法保护情况,普及长江保护法。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主要物质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以及国防事业息息相关,有着“粮食”和“血液”之称。

私挖乱采,不仅破坏矿产资源,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

案情简介

2015年7、8月,李某受张某、何某(二人均已判刑)邀约,在未取得矿产资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云南省富源以修建货场为名私自开挖井口,并陆续安排王某、陈某等各自带领自己的小班人员进入井下挖煤。

 

2016年5月9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李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直至2019年12月10日,李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2日,李某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

富源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依法惩处。但考虑到,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李某与同案犯张某、何某(二人均已判刑)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小编提示:

 

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不能为谋一己私利,非法侵犯共同利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一起守护!

 

矿产资源的保护方法: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

(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