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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把婴儿放在法院立案窗口为哪般?
  • 发布日期:2021-04-26
  • 阅读量:52059

 

 

我只是想逼孩子的母亲回来解决这事,没想过后果,我对不起孩子!

近日,一男子将襁褓之中的婴儿放置在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柜台径自离开,经法院干警追回并批评教育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痛哭流涕表示悔改。

 

家住沾益的尹某与妻子陶某婚后生育一女,现六个月,因二人夫妻关系不睦,陶某将女儿留在家中,自己离家出走几个月,甚至还将尹某的电话拉黑。尹某找到法院咨询起诉离婚事宜,诉讼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得知陶某生育孩子才六个月,经详细询问情况后告知他,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尹某情绪一下子激动起来,将孩子放在立案柜台上转身就走,工作人员连忙叫他,他也不听,甚至加快步伐快速走出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的干警连忙追赶,拉住尹某,将他带到诉讼服务中心,经严厉批评,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详细向其解释了其行为的严重性。尹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抱着女儿痛哭流涕表示忏悔。

 

 

 

为及时化解尹某与陶某的矛盾纠纷,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到陶某,陶某也在当天上午赶到法院,经做调解工作后,陶某表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解决双方的纠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体现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在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但是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条件下,出于对男女双方利益的综合考虑,法律允许男方提出离婚。这些情况主要有:(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