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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案款送上门 温情执行暖人心
  • 发布日期:2021-04-28
  • 阅读量:36312

“钱某坤,你的部分执行案款已经到了,知道你因病行动不便,我们把钱送来给你了。”4月25日,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申请执行人钱某坤家中,将执行到位的五万元案款亲手送到钱某坤手中。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8日钱某芳(无驾驶证,系申请人钱某坤儿子)受雇于被告杨某辉,到富乐镇落雨朵村浇灌该村至富源县阿达格村的路面,主要负责驾驶装机。2020年3月9日8时许,受雇于被告杨某辉的两个开货车的雇员到富村去拉沙,李某彪去检查搅拌机,钱某芳上厕所返回途中摔倒致头部受伤且出现昏迷状态。经在场人员搀扶、处理后,钱某芳苏醒并要求搭乘杨某辉所驾驶的车辆一同回阿总村家里,后钱某芳觉身体不适,经家人送至罗平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经罗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杨某辉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钱某坤、钱某哲因钱某芳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7119.25元(含被告杨某辉已支付的60000元)。

2021年3月3日钱某坤、钱某哲向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月15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杨某辉前来法院履行该案,其表示一次性履行存在一定难度,能否分期给付,并决定于4月19日先付5万元。并请求法院通知双方一起协商给付,法院于4月19日通知双方于罗平法院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案款到账后,执行干警得知申请人情况特殊,钱某坤儿媳早年改嫁,钱某坤本人因生病行动不便,语言表达障碍,孙子钱某哲系未成年,因此诉讼过程都是由钱某哲的二爷代理完成。执行局干警决定亲自把案款送到申请人手中,一是为了行动不便的钱某坤,二也是为了验证钱某哲二爷的代理权真实性。

民生无小事,执行不仅仅要有深度、力度,更要有温度。执行案款送上门不仅仅是司法为民的体现,也体现出执行局干警将为民办实事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