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一些地方传统的婚姻习俗,象征着婚姻的缔结,寄托着男女双方对美好婚姻的期许。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尤其是农村地区,因缺乏婚姻登记观念、彩礼名目繁多、所费甚巨,由彩礼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马街中心法庭处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短暂同居后分开,男方递交诉状后外出务工,被告女方也不知去向,法庭干警多次与双方沟通,终于在近日与双方商定日期,不公开审理了这桩“彩礼返还”之诉。
案情简介
2019年农历3月13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媒人钱某某介绍,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农村结婚、又有媒人介绍,免不了繁文缛节、大宴宾客,为获得女方王某某“芳心”,经媒人钱某某的手,男方黄某某花费彩礼3万元、五斤酒、17公斤火腿。对于农村家庭来说,这笔彩礼钱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可是好景不长,女方与男方同居一个月左右,因性格不合屡次争吵,女方搬走、不知去向,直至2019年农历6月26日,男方试图联系女方挽回,却发现女方已将其电话拉入黑名单。
媳妇没留住,反而赔了彩礼钱,男方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3万元彩礼。经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支付的3万元有证人钱某某证实,确实为彩礼礼金,并且被告王某某与原告黄某某短暂同居随即离开。审理后,本案将择日宣判,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承办法官希望借此案,向农村地区群众普及婚姻法律知识,按习俗办理婚宴图的是“缔结良缘、喜庆团圆”之意,婚姻登记才是获得“保护婚姻、减少纠纷”的正确途径。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彩礼的存在,而是禁止通过婚姻来敛财。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心语
从前的车马很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如今无论恋爱还是婚姻都进入了快时代,两厢情浓,彩礼再多也是情深意重,人走茶凉,“彩礼返还”则是法律为双方感情划上的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