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法要闻 > 正文
【我为群众办实事】危险驾驶 “驶不得”
  • 发布日期:2021-05-07
  • 阅读量:79080


危险驾驶 “驶不得”

司机终得进牢房

 

驾驶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是一种高度危险驾驶行为,从事旅客运输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已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表现形态入刑,进一步加大了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我为群众办实事】危险驾驶 “驶不得”

 

4月23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件。该起危险驾驶案件系谢某驾驶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从严惩处。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21日,谢某驾驶核载6人的一辆江铃牌白色非营运车辆,收取100至130元不等的运费从云南省玉溪市载客至贵州省威宁县,17时许,车辆行驶至德泽乡热水镇小江村松会线岔务德镇岔路口处被民警查获,该车实载乘客28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366. 67%。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解读

该起案件中,谢某未取得营运资质,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从事长途旅客运输活动,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且途经高速公路,如若造成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对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故对谢某作出以上判决。

【我为群众办实事】危险驾驶 “驶不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