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伤者,雇主没有资质,也没有对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现在判决我承担40%的责任,加重了提供劳务者的责任,我要上诉。”判决后张某激动的喊到。
那么,劳动者在建房时不系安全绳受伤,自己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呢?
案件详情
柳某负责承建代某的自建房,期间,柳某雇佣张某从事建房支模工作。2020年1月11日,张某在从事拆除模板工作时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伤。治疗用去医疗费283016.56元,后期治疗费还需要16000元,张某伤残等级鉴定为七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出院后,张某将柳某和代某诉至曲靖市沾益区人民,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73606.55元。
法官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向柳某提供支模的劳务,柳某向张某每天支付劳务费用230元。张某和柳某双方在建盖房屋过程中形成了劳务关系。张某在从事支模工作中未佩戴柳某提供的安全帽和安全绳不慎摔伤是事实。张某有权依据双方的劳务关系请求柳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张某对于自己的损害也有过错,可减轻柳某的赔偿责任。柳某个人并无建房资质也未以有建筑资质的单位的名义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张某受伤,代某依法应当与柳某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己在施工过程中不佩戴安全帽和系好安全绳,对自己在施工工程中摔下受伤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柳某、代某的赔偿责任。判决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的60%。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负担。代某对第一项中由柳某负担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张某和柳某不服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因张某跟随柳某从事基建工作多年,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张某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柳某上诉主张该责任比例认定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事建房、家政等劳务活动是现代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现象,但是在劳务活动中因不注意和疏于对从事工作的安全防护导致受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案原告就是在做工时没有系好安全绳和佩戴好安全帽,导致在工作时从楼上摔下造成了残疾。要防止不必要的损害的发生,从需要劳务一方来说应当向从事劳务的人员详细说明工作的内容,提醒劳务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需要佩戴安全防护器具,对提供劳务者来说,需要在工作前了解和熟悉操作,在从事有一定危险的工作前需要检查和佩戴安全防护器具,在工作中务必需要小心和谨慎。只有双方都各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才能避免因劳务受伤事件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