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上午,陆良县公安局三岔河派出所接到王先生报警,称6月6日晚自己去ATM机上取钱的时候,不慎将自己父亲的一张银行卡忘记在了ATM机上,当时自己并未留意,6月7日清晨,王先生父亲打电话对王先生说,收到5条取钱的手机短信,询问王先生有没取走卡上的钱?王先生才发现卡被别人捡到了。王先生告诉民警,因为自己在某工地承包工程,工程款都是打到工人的卡上,因为自己拿着的卡多,为了便于区分,自己在每张卡背面都写有密码。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王先生也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让自己的妻子发了一条寻卡的抖音视频。6月8日晚,妻子告诉王先生,收到一个陌生人发来的信息,对方称捡到这张卡,取走了里面的钱,对方还留下了联系方式。
6月9日上午,捡到卡的男子方某在王先生带领下,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方某供述,6月7日早上,自己去三岔河镇集镇一ATM机上取钱时,意外发现机器上有一张银行卡,卡背面还写着6位数字,抱着试一试的想法,自己输入这6位数,发现卡里有15000元现金,因为机器里无钱可取,自己又急着去做工,便拿着卡去工地,经过赵家沟村一ATM机时,动了贪念的自己分5次提走了银行上的14900元现金。
因为心虚,晚上回到家后,自己还写了一张失物招领,但出于侥幸心理,自己心想如果发现有人寻找,便把钱和卡还回去,如果没有,这些钱便是自己的了,失物招领写好后,并没有发出去。6月8日,自己刷抖音时看到有人发视频寻卡,便主动联系对方。6月10日,犯罪嫌疑人方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课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储蓄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