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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同桌喝酒应尽责,关照护送别大意
  • 发布日期:2021-06-25
  • 阅读量:47145

“法官,我跟死者真的不认识,我也是朋友叫过去的,而且我只喝了一杯酒,为什么也要负责任?”

 

“我在死者们离开烧烤摊之前就先走了,后面发生什么我根本就不知道。我走的时候还叮嘱他们少喝酒。”

“我不是酒局的邀约人,我喝了酒但在饮酒过程中并无斗酒、逼酒、灌酒、恶意劝酒的行为。”

 

 

被执行人们你一言我一语的争论着……

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案子让他们争论不休呢?

 

案情回顾

 

    余某与张某系关系较好的男女朋友。2020年8月5日,余某等五人为张某帮忙搬家后,朋友保某邀约余某等人到一家山庄吃饭中,余某、张某等人饮酒。饭后,余某提议到烧烤店继续吃烧烤,23时左右余某等人邀约朋友共十余人到达烧烤摊,余某、张某与保某等人在吃烧烤过程中均饮酒和相互敬酒,后陆续离场。

 

 

    之后张某和余某一夜未归。8月6日,在南盘江东侧水里发现张某死亡。8月8日,在上游发现余某死亡。张某父母遂以未对严重醉酒的张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同桌饮酒的10余人等诉至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保某等人在吃烧烤过程中未对余某、张某饮酒予以提醒和阻止,而是相互敬酒,放任余某、张某饮酒,疏于对饮酒过程中已经失态和行为有失控迹象的人进行提醒和劝阻,保某等人在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未尽到合理提醒和劝阻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鉴于余某、张某对自己饮酒醉酒后不慎落水死亡有重大过错的实际情况,保某等人承担10%的责任为宜。故保某8人等连带赔偿张某父母各项损失778017元的10%,计77801.7元。其余损失由张某父母自行负担。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保某等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张某父母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到达执行环节,执行法官在查看判决书后发现当事人大多是学生,或是刚进入社会的青年,又涉及到多人履行,情况比较复杂,于是便先给数名被执行人打电话积极沟通,综合大家时间把部分能到的人约到法院先进行协商,这才有了刚开始那一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构不成威胁的情况下。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但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同桌人的责任。

 

 

 

     大家在聚会喝酒时,一定要适可而止,同桌饮酒者则应当相互提醒,勿劝酒、更勿逼酒。对于过量饮酒甚至醉酒者,同桌人员应当关照以最大限度扶助,亲自照顾将其安全护送至家中亲友照管或者及时护送至医院救治,使醉酒者脱离危险环境和状况,否则难逃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