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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三男子用银行卡空手套白狼获利6万元
  • 发布日期:2021-06-29
  • 阅读量:69127

   

     5月30日,陆良县公安局活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人利用银行卡为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收钱,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经大量调查取证,民警掌握了犯罪嫌疑人身份,于6月10日,在陆良县城某酒店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林抓获归案。6月15日,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张某林、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嫌疑人张某林因缺钱向表弟保某飞求助,保某飞称自己在缅北地区工作,有可以赚钱的路子,让张某林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自己收账,收账后,保某飞再向他们发来微信收款码,由张某林将收来的钱支付出去,保某飞按2%的比例支付张某林报酬。为打消张某林顾虑,保某飞谎称这些钱是赌场“上分”的钱。张某林找来好友周某林、孙某,三人心想,空的银行卡,里面没有钱自己就不会被骗,只要帮忙收收钱就可以坐着赚钱,听起来简直“百利而无一害”。利令智昏,张某林三人找来自己所有的银行卡,提供给保某飞“收账”,并由孙某负责记账每天跟对方结算。几天后,三人的微信被查封,银行卡陆续被银行冻结。眼看财路被断,为牟取更多利益,三人又陆续借用身边亲友的银行卡,并以每万元返点40元的比例支付给借卡的人,从中赚取差价。短短9天时间,三人先后使用自己和他人银行卡数十张,流水高达数百万,从中获利6万余元。


经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对使用自己和他人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月11日、6月16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林、张某林、孙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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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