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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典型案例】运输毒品30余千克······李某峰、李某国等人运输毒品案
  • 发布日期:2021-06-30
  • 阅读量:26927


编者按

 

国际禁毒日,全称是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即国际反毒品日,为每年的6月26日。

今年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

针对毒情形势,曲靖法院顺应禁毒工作的需要,设立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注重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调研和审判经验的学习,全面掌握全市毒品犯罪审判、执行情况,分析毒品犯罪种类、数量、方法及趋势,具有针对性地对审判队伍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养,让法官既见“树木”,又观“森林”,造就过硬的审判团队。

 

6月2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5个近年来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下面,由小编一一为您呈现!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峰、李某国等人运输毒品案

 

(一)尹某(已判)欲向李某峰购买毒品,遂将自有的车辆抵押后借款并付给李某某人民币24000元,李某某答应给尹某毒品,并答应帮助被告人李某国运输毒品,为此李某峰邀约尹某、李某关(已判)帮忙,尹某因此又邀约了刘某永(已判)。2015年1月26日,尹某、刘某永驾驶尹某租用的银色轿车赶往保山,并在李某峰的安排下对路上情况进行探查,被告人李某国则将全部毒品交给李某峰准备运输。1月30日李某峰携带毒品至南伞后,安排李某关骑摩托车在前方探路,自己驾驶载有毒品的摩托车尾随,并通知尹某到永德县凤尾镇一公路上接应,李某峰、尹某、李某关、刘某永四人汇合后,李某峰将毒品藏于尹某驾驶的车尾箱内,自己乘坐尹某驾驶的载有毒品的车辆,李某关、刘某永骑摩托车在前行驶。同日15时许,四人在永德县如利金旺饭店吃饭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驾驶的车尾箱内当场查获含量为38.7%的海洛因7.04千克,含量为15.0%的甲基苯丙胺24.14千克。

(二)被告人李某国与被告人尹某武相约做毒品生意。自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国先后两次将毒品交给被告人赵某新保管。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尹某武邀约被告人段某贵分别驾驶一轿车和一微型面包车到镇康县找到被告人赵某新接取赵某新保管的毒品并准备运往昆明。当日返回途中,被告人尹某武驾驶轿车在前探路,被告人赵某新及段某贵根据被告人尹某武提供的道路查缉情况携带毒品跟随而行,20时30分,被告人段某贵、赵某新驾驶的微型面包车行至214国道云县正友商务酒店路段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微型面包车上查获冰毒可疑物一袋,净重13.68千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2%。

运输毒品30余千克······李某峰、李某国等人运输毒品案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尹某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某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段某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