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的判决书我也没有签,被我‘打回去’了,你们的执行通知书我也不签字,不要摆在我家这里,把他拿走,我不要,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不起作用!”当法庭执行工作人员把执行通知书发给孙某时,当事人孙某情绪激动的说。
刘某与孙某因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到罗平县人民法院马街中心法庭,经过审理,判决孙某支付刘某建房工程款36294.70元。孙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邮寄送达判决书的过程中,孙某看了判决书后拒绝签收并退回。判决生效后,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当法庭执行工作人员向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孙某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并得意的说“中院的判决书都被我打回去了”,天真的认为只要自己不签字,法律文书就对其不起作用。
其实这样的案例在基层边远山区,屡见不鲜,并非只有孙某一人,有的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有的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拒收法律文书,虽然表现形式多样,但意思表示却只有一个,都是自认为“只要自己不签字,法律文书就不生效,对其不起作用”。其实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判决本就带有强制性,如果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就不生效,那对于判决不利或者说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又有谁愿意签字呢?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及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又规范了包括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留置送达,就是针对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送达人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将法律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者其他场所而完成的送达方式,同时以拍照、记录等方式注明,即视为送达,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庭审笔录,同样记录在案,不影响判决的效力。因此,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不代表就可以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且固执己见,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切记不可认为不签字不接收,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罗平法院马街中心法庭辖两镇一乡,人口多,跨度大,边远山区交通不便,从马街出发去富乐、老厂个别村庄,一个单程耗时就将近三个小时,办案成本较高。送达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庭工作有效推进的难题,为有效解决送达难,在充分依靠村社基层组织送达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短信、微信送达等方式送达除判决、裁定外的文书,节约司法成本,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便利,形成让“信息技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工作模式,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