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只是法律的捍卫者,更应成为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理性裁判者,判决固然能彰显法律的权威,但促成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调解同样满载司法为民的柔情。
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跟踪式”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标的额上百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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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某在师宗县竹基镇经营一家生猪养殖厂,陈某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养殖厂新建养殖线的工程。双方签订了合同书,就工程范围、工程造价以及按阶段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工程尚未完工,陈某某便以孙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孙某某也以对方未按合同要求施工,延误工程进度为由提起反诉。
庭前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杨志华着重梳理双方的诉求及提交的证据,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开展庭前调解,面对面倾听双方诉求,同时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引导双方通过协商化解矛盾。
庭中调解
通过沟通,承办法官发现对部分细节性问题需要进行法庭调查,于是组织庭审,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进一步查明案情并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再次组织庭中调解,通过“背对背”的分开调解方式,着力化解矛盾。
由于这是一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履行难度及履行成本较大的合同纠纷,工程尚未完工现处在暂停施工阶段,若此时依照当事人诉求判决解除合同,分别支付工程价款和违约金,会导致工程停工影响养殖线投产使用。同时由于部分工程是在陈某某停工后孙某某另找人完成的,若要结算陈某某完成部分的造价,需要对工程量进行区分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势必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益处。
实地调查
为使双方明确不同处理方式的利弊,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养殖厂进行实地调查,当面对即将完工的复杂工程时,双方当事人都意识到履行合同继续施工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承办法官现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终于有了成效,双方当事人最初的想法发生了变化……
庭外和解
实地调查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并要求自行协商解决。“操心的”法官依旧紧盯案件,几番致电当事人及代理人询问协商进度,后双方在代理人的参与下于庭外自行达成协议并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与反诉,至此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充分考量调解与裁判,何者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平衡,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需要提前评估和取舍的,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饱含了法官们司法为民的深意,每一次调解和裁决都是法官对工作方法的探索和创新,也是法官不断统筹工作力量、协调各方力量,促进社会矛盾从根源上化解的初心和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