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在朋友圈发布代售房源信息
范某通过微信咨询房屋情况后提出看房
中介按约定带领范某进入房屋看房
范某表示想购买该套房屋,但认为价格偏高
后范某微信告知中介,不要该套房屋了
次日
范某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
次月,该套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范某所有
面对客户的这招“金蝉脱壳”
中介公司将范某告上法庭
……
客户“跳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明明付出了劳动,却让同行“截胡”,客户明明违约,却不愿承担责任,为此,中介工作将范某起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
01
中介公司:
自然人之间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中介公司向范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多次带领范某实地看房、积极与房东沟通,全心全意为范某服务,然而范某一边告知中介公司房子自己不要了,另一边却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 绕开原中介公司与房东订立合同,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范某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
02
范某:
自己与原告公司通过微信咨询看房是事实,但自己并没有与原告签订中介合同,自己还跟其他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联系过,作为消费者的自己有权选择其他更优质的服务,在与原告销售人员聊天的时候,自己已多次提出不要该套房屋。最后购买该套房屋是因为另一中介公司多次沟通并且协助办理了还贷、查档、过户等手续后才购买成功的,原告并没有付出,不应得到任何报酬,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法院:
被告虽然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以微信方式向原告表达了购房意向,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联系房主进入房屋看房的服务,双方已经以“意愿”加“实践”达成合同。案中,被告已经接受了原告的部分服务,虽然已表示过不要该套房屋,即单方解除中介合同,但是于次日又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绕开原中介人的意图明显,虽然购房业务是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办理的,但是不能证实该套房屋的房源信息来自于该中介公司,不能排除被告利用了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的情形,被告的行为构成“跳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原告主张的给付数额 10160 元,是以成交价的 2% 主张的,房屋中介费的通常收费标准为 1%-2%,可以由合同双方具体协商确定;案中,双方并没有约定按 2%收费,本院确定本案应按 1%的标准计算费用,即为 5080 元;结合中介服务的后续服务工作原告并没有参与的情形,酌情扣减 1080 元,其余 4000 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
综上,宣威法院判决由被告范某给付原告宣威市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 4000 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以案释法】
在中介服务合同,尤其是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中,很容易发生“跳单”行为,这主要是由于中介服务合同的客体是服务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非实体性的客体往往会使接受服务的一方在要支付报酬时“中间商赚了差价”的想法,从而产生想办法逃避支付费用,即发生“跳单”行为。“
跳单”是指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后,为规避支付中介费或者少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与卖方或者其他中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跳单”行为不仅会损害中介人、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整个中介服务业的发展。针对日益增多的此种情况,《民法典》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