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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色案件】冒充好友心仪女子 为钱
  • 发布日期:2021-10-13
  • 阅读量:58718

冒充好友心仪女子骗钱财 你真刑!

 

因冒充好友心仪女子,以生病住院治疗等为由,多次骗取好友钱财而获刑。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徐某与受害人严某能、李某红因工作结识,此后,三人经常结伴出行、共同参加活动。经过长期相处,一来二往受害人严某能对李某红暗生情愫,却迟迟未向李某红表明心意。被告人徐某在得知受害人严某能心仪李某红后,于2019年9月至10月,利用他人手机号注册新微信号,将该微信昵称及头像更改为与李某红的相同,后添加受害人严某能为好友,冒充李某红并以生病住院治疗等为由,多次骗取受害人严某能共计人民币671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鉴于被告人徐某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具有吸毒史,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观点,予以采纳。

 

法条补充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诈骗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提醒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徐某利用朋友的信任,诈骗他人钱财,最终将自己送入监狱。想要物质生活得到有效改善,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靠自己辛勤耕耘致富,不要辜负他人的信任去践踏别人的善良,也不要因为贪念将自己送进牢房,脚踏实地、奋发努力才是致富的唯一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