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女主播骗取他人钱财
该男子因此而获刑!
网络女主播虽多才多艺受人追捧,但也要警惕他人冒名顶替女主播招摇撞骗。近期,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扣押在案用以诈骗的手机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被害人张某日常喜欢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视频、直播,因巧合结识该平台一女主播,对其十分仰慕,在该主播直播间经常互动,频刷礼物打赏该主播。被告人杨某系该主播表弟,利用被害人张某对其表姐的爱慕之心,假冒其表姐身份添加张某微信后与其聊天,于2021年4月期间,以学美甲需要学费、母亲车祸需要医疗费等虚假理由,共计骗取张某人民币70400元。

法院审理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具结悔过,可从轻处罚。根据其具备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补充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提醒
杨某明知被害人爱慕其表姐,为了讨其欢心,充值游戏币为其刷礼物阔绰大方,利用被害人的这种心理,假冒身份编造各种理由骗被害人较大财物数额,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要引起重视,不要轻易添加陌生人微信,对方以微信、QQ、短信方式借钱时,一定要核实清楚对方身份,避免上当受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犯罪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