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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色案例】 “我账户上的16万元,你们不能动”
  • 发布日期:2021-11-19
  • 阅读量:30292

账户查询竟有余额16万元。“马上冻结”。富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冻结款项成功后,心想执行标的额十六万四千余元的案子又能执行完毕了。

正当执行法官等待冻结期满15天扣划款项时,被执行人电话来了:“法官你好,我是被执行人李某某,我账户上的16万元,你们不能(冻)动”。

法官:“我们为什么不能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网络查询,有不超过执行标的额的款项,都能冻而且应该冻结”。

李某某:“这16万元是别人打给我买房子的首付款,如果冻结扣划给了申请人会出问题,以后很麻烦,我来找你当面说。”

执行法官接完电话,心想这个案子不是简单划款结案,再次查看卷宗材料,安排时间接待李某某。

执行

 

故事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查明,被告钟某已经死亡,须确定钟某的继承人,明确被告主体,才能进行案件审理。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法院依法通知钟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并告知相应法律规定,钟某父母因年事已高,长期未与钟某共同居住生活,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本院依法将钟某的配偶李某某及其三名子女(均为中国高校在读学生)列为本案被告,审理过程中,钟某三名子女书面放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由李某某在继承钟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6万余元。判决给付期限届满,李某某没有履行判决内容。

2021年4月13日,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李某账户16万元。李某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表明钟某死后,遗产仅有位于富源县城的一套房屋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愿意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积极配合主动执行。告知执行法官李某某已经将该套房屋以47万元的价格售卖,卡上被冻结的16万元是买房人打的首付款,剩余款项31万元等买房人贷款给付,若不能成功贷款,房子就买不成,要将这16万元首付款退给买房人,房子由法院处置执行。听到这,此案的执行只能暂缓,等待买房人贷款成功付款,否则法院要进行司法评估拍卖。

 

2021年5月17日,李某告知执行法官,买房人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第一时间来配合处理案件,但同时提出“这个房子是抵押给银行的”。经法院查明,该房屋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钟某死后还差房贷147606.58元。根据抵押权优先原则,要从购房款47万元中扣减房贷,剩余32万余元,属夫妻共同财产,钟某和李某某各占一半(即各占十六万余元)。判决中李某某是在继承钟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钟某的债务,本案可用来执行的遗产仅为钟某所占那一半16万余元,属于李某某的一半不能处置。法官心想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万余元,可处置的遗产刚好能够将案件执行完毕。

此时,李某再次提出,钟某还差另外一家钱,法院已经判决了,由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10万元,但是没有申请执行。两个案件债务共26万余元,现有可处置遗产仅有16万余元。是以本执行案件执行完毕还是两案一起处理?两案一起处理是按比例分配,预留另外一家应得份额还是通知一起来处理?

 

执行法官本着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原则,出于为当事人化解纠纷的考虑,通知另案原告到场处理纠纷。经执行法官耐心析法明理,两案原告理解并同意按比例对可执行的16万余元遗产进行分配,本执行案件申请人王某分到9万余元,表示放弃剩余款项,同意法院将案件执行完毕;另案原告分到6万余元,表示自愿放弃其余款项,不再申请强制执行。至此,两案处理完毕。

 

处理一个执行案件,解决两起纠纷,化解三家矛盾

 

当事人离开法院后,执行法官很欣慰,处理一个执行案件,解决两起纠纷,化解三家矛盾,执行工作得到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理解和满意。该案中,斯人已逝,后人奋进,为这样明理懂法的时代新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参与者点赞。作为一名执行工作者,执行工作的开展要时刻铭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服务群众、服务大局、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