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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陆良法院: 7.4万元当庭给付
  • 发布日期:2021-11-23
  • 阅读量:52190

 

【我为群众办实事】 陆良法院: 7.4万元当庭给付

 

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马街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01

案件背景

 

太某与陆良某医院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经介绍于1995年-2021年期间在陆良县某医院当勤杂工;由于当时的政策及户口原因,医院在太某工作期间只为其缴纳了部分年限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太某在年满50岁后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太某仍继续在该医院上班。2021年6月医院以太某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辞退,太某不服遂到陆良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因太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仲裁委随之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太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该医院诉至陆良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和支付30万余元薪酬工资。

【我为群众办实事】 陆良法院: 7.4万元当庭给付

 

02

 

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分析、调解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时,对该案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原告太某与被告医院方存在瓜葛加之又是亲戚,原告确实违反医院相关规定理应被辞退,并在未能办理退休手续时,未及时提出诉求并进行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医院方在太某就职期间未能为其及时购买相应年度的保险存在一定过错,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

承办法官秉承情理法理相融合的观念,本着维护亲情、不要轻易撕破脸面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调解,要求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原告方应考虑被告那么多年给原告提供了一份不要任何技术含量、待遇不错且在家门口打工的工作,实属不易;被告为原告辛苦工作那么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能否定多给予对方一些补偿。

【我为群众办实事】 陆良法院: 7.4万元当庭给付

 

03

矛盾化解,案结事了

 

最后,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对原被告进行了释法明理,双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养老保险、经济补偿规定的有了一定了解认识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太某同意签署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并接受7.4万元的补偿款,被告某医院当庭履行给付义务。至此,双方矛盾纠纷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律知识引申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关系的纠纷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提起诉讼。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辞退、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方面发生争议时,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适用于这些劳动争议。

 

【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不受理案范围: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