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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巡回公诉惩治酒驾醉驾,法检两长普法宣传“零距离”
  • 发布日期:2021-11-23
  • 阅读量:78059

 

为惩治酒驾醉驾,警醒驾驶员杜绝酒后驾驶,师宗县人民法院、师宗县人民检察院自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先后在五龙、龙庆、彩云、葵山等乡镇集市开展巡回法庭庭审活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巡回法庭上,师宗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明担任审判长、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祝磊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公诉,通过审理发生在大家身边的鲜活案例,让旁听人员“零距离”感受酒驾醉驾严重危害性。

 

巡回公诉——五龙站


2021年8月5日上午,烈日炎炎,气温达35度,五龙集市的巡回法庭上,祝磊检察长在公诉席上发言:“我代表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1年5月5日酒后驾驶云DGC9**号小型轿车由师宗方向沿师阿线向竹基镇方向行驶,于14时15分许行驶至师宗县师阿线K16+200M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赵某良驾驶的云D657**号中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良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9.33mg /l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


原来是喝了酒还开车啊,院长和检察长都来了,看来喝了酒是坚决不能开车啊!”在群中的感叹声中,另一名被告人被带上了法庭。



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TW8**号小型轿车沿丹凤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师宗县丹凤路河湾子路口(凤溪路)处时,因涉嫌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0mg /l00ml),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9.69mg /l00ml。

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TW8**号小型轿车沿丹凤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师宗县丹凤路河湾子路口(凤溪路)处时,因涉嫌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0mg /l00ml),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9.69mg /l00ml。

“没有驾驶证还喝酒开车,真是危险啊!”

围观各族群众深受警醒,纷纷表示: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遵纪守法,珍惜生命,珍爱生活,安全、文明出行,做一个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公民。

 

巡回公诉——高良站



8月5日下午,巡回公诉来到了第二站——高良乡。

邓某某于2021年2月2日驾驶云D266**号小型面包车沿师宗县以丘线向设里村方向行驶,于15时40分许行驶至岔高良完小5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云DUX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6.79mg /l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

“不承担事故责任也要判刑?”群众有些疑问。随后,检察官解答了这个问题:“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虽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他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围观群众纷纷受到教育,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法治意识,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给自己、给他人、给家人带来的伤害,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巡回公诉——龙庆站



 

8月6日上午,龙庆乡镇集市上正在开展巡回法庭庭审活动,两名被告人先后接受审判。

案件一: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师宗县龙庆乡则拖线由朝阳村向束米甸村方向行驶,于13时56分许行驶至师宗县龙庆乡则拖线K6+600M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由束米甸村向朝阳村方向行驶的云D638**号小型面包车相撞肇事,造成田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2.8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件二:2020年12月4日有群众举报称:在龙庆乡某村的被告人邓某某扛着一把枪(不知枪支型号)上山,请求派出所调查处理。经民警到达现盘问核实,邓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于2019年的时候在去丘北赶集的路上以260元钱(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得射钉枪一支,后一直为邓某某本人持有,民警在邓某某本人卧室内发现一支疑似枪支。民警立即对该疑似枪支依法现场扣押。后经鉴定:邓某某非法携带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两起案件均由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便民司法的宗旨,有效提升了执法公信力,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巡回公诉——彩云站



2021年9月24日上午,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祝磊、检察官尹士平对两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分别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一: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云DXD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温则线由彩云向龙庆方向行驶,21时许行至师宗县温则线 K21+400M处时与由陈某某驾驶临时停于路边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梅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梅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39.62mg /l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件二:2021年03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云DAZ2**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师泸线由师宗县城向彩云行驶,行驶至师泸线3KM+62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3mg /100ml),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5.96mg / 100ml,朱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两起案件中的2名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12日上午,葵山镇集市巡回法庭正式开庭,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祝磊出庭支持公诉,起诉书还原了一场导致双方不同程度蒙受身体和精神损失的醉驾案。

案件回顾:2021年4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云DZL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师宗县温则线由彩云向葵山方向行驶,在与孟某某驾驶的云DDJ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赵某连、赵某焕)会车过程中相撞肇事,造成孟某某、赵某连、赵某焕、吴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孟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害人赵某连、赵某焕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76.54mg /l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被害人赵某连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孟某福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公安机关当场宣布逮捕决定并现场逮捕。

 

此次在5个乡镇开展的巡回法庭,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36人、政协委员27人,群众1300余名。法检两院法官、检察官、书记员开展宣传活动5场次,累计发放拒绝酒驾醉驾宣传册2200余份。法检“两长”同时出庭,表明了对酒驾、醉驾零容忍的态度。下步,法检两院将持续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走深走实,继续开展巡回法庭活动,推动酒驾醉驾庭审覆盖全县10个乡(镇、街道),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