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某,2021年11月3日接到师宗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电话时,没有理性对待,头脑一时发热,辱骂执行工作人员并说了不当言论,态度恶劣。我本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书面检讨、当面道歉。自愿接受处罚,以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这是李某写下的悔过书……
案件回溯
2019年5月,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李某制作不锈钢门窗,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要下欠款项未果后诉至法院。在师宗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仅履行了部分款项,其余款项一直未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电话联系李某,向其解释拒不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敦促其尽快偿还应当履行的案款。在通话过程中,被执行人态度恶劣,辱骂执行工作人员,说出不当言论,执行人员耐心劝导,并向被执行人解释了辱骂、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相应法律后果。至此,李某才真正意识到因自己逞一时口舌之快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遂写下悔过书、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案款,也主动向执行人员道歉。
鉴于被执行人李某主动积极配合执行的态度,对自己的行为做了深刻的自省悔过,并当场写下了悔过书,师宗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李某予以罚款处罚,李某表示无异议,并及时缴纳了罚款,同时保证以后一定遵纪守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存疑应以正当方式提出,
发言需谨慎,
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