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因出借银行卡赚佣金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
警惕:只需将自己或者亲友的银行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卡给他人使用,按照对方要求将到账的钱转到其指定账户上,事成之后就有可观的佣金,这种轻松赚“快钱”的方式要当心了,你可能已经踏上了犯罪的道路!
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沈某、王某、孟某伟、高某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庞某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被告人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回顾
高某成、沈某、王某、孟某伟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通过网络刷单诈骗、购物退费诈骗、贷款诈骗等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数百万元,通过微信、支付宝、存取款等方式在多个账户间转账、存现取款、频繁划转,获取转移资金百分之一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 高某成、沈某、王某、孟某伟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为了牟利,帮助他人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的赃款数百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沈某、王某、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庞某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王某、孟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量刑情节,对五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五人具备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补充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高某某在悔罪书中写到:我轻信了那些不法分子的话,直到执法部门联系我,我才幡然醒悟,知道自己被利用并且犯了法。如果不是因为好吃懒做,企图不劳而获,就不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也不至于因贪图那微薄的利润,让那么多受害人损失惨重的同时,自己也沦为罪犯。
法官提醒
不轻信不熟悉的人提出的帮助转账要求,不随意将自己的银行账号提供给他人,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罪犯的帮凶;否则,钱来得有多快,进去“吃牢饭”就有多快!
银行账户实行实名登记注册、实名管理,银行账户与开户人身份信息绑定,具有很强的身份性、私密性和专属性,开户人应妥善管理并合理使用银行账户,不能因为亲戚朋友关系而随意出借银行卡。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因出借造成的法律风险需要个人承担,最后,面临得不偿失、人财两空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