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宣威市人民法院涉少审判团队针对近年来夫妻离婚后就子女抚养问题再起纠纷案件逐渐增多的特点,加强了巡回审理,重点致力于解决未成年人抚养教育问题,为青少年成长保驾护航。
刘某诉张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
刘某(系孩子父亲)与张某于2018年10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所生俩男孩由刘某负责抚养,女孩刘某甲由被告张某负责抚养。但协议签定后,张某离家外出,女孩一直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很少与女儿沟通和交流,且未支付抚养费。且因母亲是其法定监护人,刘某甲在就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给孩子心理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为此,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庭审中,女儿明确表示其愿意与其父亲共同生活,经承办法官和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做工作,被告张某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同时表示,今后抽出更多的时间和孩子沟通和交流,坚决履行一位母亲应尽到的责任和义务。
王某甲诉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王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2016年4月,王某甲母亲吴某因感情不和与王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甲由其母亲吴某负责抚养,其父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王某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王某甲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表示,自己已建立了新的家庭,有老人需要赡养及其他孩子需抚养,且收入较低,无给付能力。经法官与社区工作人员释法明理,王某当庭给付2021年12月前抚养费20000元,并约定自2022年1月起,王某每月支付王某甲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王某甲满18周岁时止。
据介绍,该院涉少审判团队将不断开拓思路,更新理念,结合少年案件的特点,持续创新司法为民措施,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法官寄语】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每个人都有追求婚姻幸福的权利,在父母离婚后,离婚本已对孩子的精神上、心理上造成了创伤,希望父母双方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确实履行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切莫忽视对孩子的关心与呵护,未成年的孩子不仅需要物质上的保障,更需要心理上的疏导,精神上的抚慰以及成长道路上的正确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