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陆良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承办法官立足双方争议焦点,倾听双方声音,在判决未送达之前召集双方进行庭后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案件背景:
梁某、马某于2015年8月11日与陆良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陆良“某商业中心”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梁某、马某为甲方(委托人),被告陆良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乙方(受委托人),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陆良某商业中心的商品房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经营年限、经营管理方式、经营管理费及给付时间。合同存续期间,被告陆良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仅向原告梁某、马某支付了部分经营管理费,仍下欠119037未给付。后梁某、马某诉至陆良法院,要求陆良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经营管理费、违约金130065元,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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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后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争议点,考虑到客观因素和实际情况,以“遵守合同契约精神”为突破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矛盾依然突出,各执一词,场面一度陷入焦灼。
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争取庭后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思想疏导,最后,在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原告同意用被告所提供的8个车位折抵其代管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撤诉。该案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