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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沾益法院的“售后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1-11
  • 阅读量:9940

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妥善化解邻里纠纷,宣判后,承办法官“上门”为当事人提供“售后服务”……

案件详情

陈某与钱某系同村村民。因陈某家饲养的牛曾损坏过钱某家的庄稼,两家存有一定矛盾。

【我为群众办实事】沾益法院的“售后服务”

 

 

2021年1月,钱某以陈某家的牛再次损坏其庄稼为由,将其中一头尚在哺育幼牛的黄牛砍伤。牛的伤势较重,无法医治,经当地基层组织建议,由牛贩子对牛受伤前价值进行了估价,陈某为及时止损,将该牛作价2600元变卖。事后,因双方对该牛的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经当地基层组织及司法所调解无效后,陈某遂诉至沾益法院。

 

 

【我为群众办实事】沾益法院的“售后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钱某以陈某家的牛糟蹋过其庄稼为由将陈某家的黄牛砍伤,钱某对其侵权行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中,由于该牛已经灭失,无法鉴定其价值,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双方的当庭陈述,能够确认涉案黄牛被砍伤后无法医治及当时该牛尚育有一幼牛的事实,综合多方面最终得出该牛价值14600元的结论。扣除陈某变卖伤牛的价款2600元,陈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应予确定为12000元。陈某诉请要求钱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该案中陈某家放任其饲养的牛毁损钱某家庄稼的事实客观存在,陈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钱某的赔偿责任,确定由钱某赔偿陈某部分经济损失9600元。据此,最终判决由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陈某黄牛损失9600元。

 

 

“售后服务”

拿到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不服,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不将此矛盾化解,很可能引起邻里不睦,对基层稳定可能产生不良影响。为此,法官在作出判决后又驱车前往当事人双方所在村组织,在基层调解组织的帮助下找到二人进行调解。

【我为群众办实事】沾益法院的“售后服务”

 

调解现场,法官首先指出伤牛肯定不对,双方都存在错误,然后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在承办法官与基层调解组织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说服教育下,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明白了邻里和睦相处的重要性,最终钱某同意赔偿陈某损失86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消除分歧,握手言和,用真情、真心化解纠纷,在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消除了邻里之间的嫌隙,既达到了强化当事人的法治观念,减少、避免纠纷的目的,又促进邻里之间的团结。

 

【我为群众办实事】沾益法院的“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