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法要闻 > 正文
【八五普法】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能不能反悔撤销?​
  • 发布日期:2022-03-07
  • 阅读量:95441

 

目前,离婚纠纷在社会上已是相当普遍,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财产的处置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对房屋的处置,许多夫妻在离婚时都愿意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但仍存在一部分人在离婚时作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离婚后就装聋作哑,不履行赠与义务,甚至要求撤销赠与,但以赠与房屋来达到离婚目的,之后便反悔不认,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法庭审理了一件离婚案件中涉房屋赠予子女案。刘某强与杨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购置的房屋赠与双方生育的儿子小刘。但离婚后,刘某强拒绝按离婚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想出售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诉至黄泥河中心法庭。刘某强认为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权利未发生转移,其可以反悔,撤销赠与。杨某则是非常气愤,离婚时就是因为房屋赠与儿子才同意协议离婚的,现在说反悔就能反悔吗?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并不是一般的赠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认为,刘某强和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事由,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赠予的约定是刘某强与杨某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达成的,该赠与内容与双方解除身份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等互为因果,具备一定的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刘某强不履行赠与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该《离婚协议书》中将房屋赠与儿子小刘的约定,实质上是刘某强为换取杨某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刘某强赠与小刘房屋的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杨某履行,而是按照约定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小刘履行。这类协议是否可以撤销,不能单独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刘某强以获得杨某同意离婚为目的,同意将财产赠与子女并写入财产分割协议却在离婚后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或双方财产赠与子女,亦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故一方不同意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只能通过证明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此外,由于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决定了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的生活经历或者共同的子女,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在司法审判中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忠信、家庭文明、乡风和谐的良善家庭道德伦理观,为建设新时代良善家道、家风树立司法守正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