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呢?迤车法庭法官用近日审结一个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例来告诉你。
案情简介
毛某与计某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后计某甲因病去世,毛某与他人结婚组建了新的家庭,孩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多年来毛某没有履行对孩子的教育抚养义务,孩子的爷爷计某乙向法院申请撤销毛某的监护资格,变更孩子的监护人为计某乙。
法院审理认为,孩子的母亲毛某已经和他人结婚组建家庭,没有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没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被监护人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爷爷计某乙实际履行了被监护人的抚养教育义务,孩子的监护权变更为爷爷计某乙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于是判决撤销毛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爷爷计某乙为孩子的监护人。
法官释法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保障其健康成长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如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可以依法撤销并由法院指定其他人作为监护人。本案中,计某甲去世后,母亲毛某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但毛某与他人结婚组建新的家庭之后,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孩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监护权由爷爷计某乙行使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于是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毛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爷爷计某乙为孩子的监护人。现实生活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依法主动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避免出现因监护权被依法撤销而“追悔莫及”的情况。同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其负担的抚养费义务并不免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