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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集中力量 富源一天强执两起物权纠纷
  • 发布日期:2022-03-24
  • 阅读量:55790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集中精干力量,全力以赴执结两件2021年申请执行的物权保护纠纷跨年“骨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2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田某甲拆除其建盖在原告田某乙的涉案土地上的三间石棉瓦房。

 

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人田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多次到实地调查沟通,让其主动履行。5个月的时间过去了,被执行人田某乙家不仅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拆除石棉瓦房的义务,还在石棉瓦房内饲养了四头猪。

 

2022年春节前,执行法官再次到被执行人田某甲家做思想工作,要求其在过年前将猪出售或者另寻其他地方饲养,希望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家属也表示在春节前会将四头猪妥善处理,并主动履行拆除义务。

 

一晃,春节已过。时间来到了3月份,申请人多次催促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也多次电话与被执行人沟通,要求其近期自行将三间石棉瓦房拆除。但案件迟迟没有进展,被执行人直到3月15日仍未主动履行。

 

无奈,执行法官精心组织了法院执行局13名干警,并邀请了村民委员会干部参与,全力赶赴现场开展执行。经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并将阻碍和抗拒执行将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详细告知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后,被执行人田某甲的家属表示愿意主动配合执行,并将仍关在石棉瓦房内的四头猪赶出了猪圈。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在13名执行干警、协助执行人员和基层群众的共同努力下,三间石棉瓦房被成功拆除。经申请人田某乙的现场确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案情简介

 

在执行完毕第一件“骨头案”后,全体参与执行的人员经过简单的休整,再次来到营上镇大坪村委会某村,强制执行李某申请执行杨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该案经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杨某拆除建在富源县营上镇大坪村委会某村的长3.88米、宽19.5厘米、高1.43米的挡墙。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迟迟未主动履行义务,2021年11月11日申请人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近4个月的时间内,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杨某进行沟通,要求其主动履行拆除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拆除可以,但是要求有村、社干部参加,并将生效判决未确定的一些内容一并拆除。法官表示未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范围内的事项,不在执行范围内,其有合理诉求,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但被执行人虽然口头表示愿意履行,但一直未见实际行动。同时,被执行人也已远赴外省打工,在家仅有一位80多岁的老人留守。

 

 

 

考虑到现场执行,老人可能会情绪激动,阻碍执行,执行法官作了详细安排,邀请了两名女干警参与现场执行,重点做好老人的思想安抚和稳控工作,同时邀请了大坪村委会书记及其他一些村干部现场见证执行。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努力,判决书确定的履行内容被成功拆除,申请人李某进行了现场结案确认。

 

执行完毕后,执行法官现场向老人讲述了“六尺巷”即“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故事,以此希望营造邻里和谐的乡村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