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不孝敬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对赡养附加条件的情形时有发生。
3月24日下午,会泽县人民法院迤车法庭快立快调一起赡养纠纷,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高效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和王某婚后生育两子均已成家,二原告早年将集体承包土地分给两个儿子邓某甲和邓某乙经营管理,现二人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加之体弱多病,生活没有来源,无法独立生活。2014年,二原告曾申请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就赡养问题进行调解,由两个儿子每年给付二原告生活费2400元,后被告邓某甲、邓某乙因土地、山林等家庭矛盾积怨较深,对赡养老人问题一直存在较大分歧,被告邓某甲在给付两年赡养费后不再给付,二原告年岁见长外加治病开支增大,无奈诉至法院。
考虑二原告行动不便,来到法庭并不容易,同时此次诉讼也是加强父子沟通,修复父子关系的良好机会,立案后,法官随即通知二被告到庭调解。通过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二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邓某甲表示愿意当庭补足五年来未支付的赡养费,邓某乙也表示不应该因为兄弟矛盾而牵涉到老人的赡养,赡养老人不应该讲条件。二被告最终商定轮流赡养两个老人,对产生的医疗费等平均分摊,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法庭当庭制作调解书并进行了送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或附加条件。当发生赡养纠纷时,被赡养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案的审理,进一步告诫子女应自觉依法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同时也提醒老年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