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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 曲靖中院作主旨演讲​讲什么
  • 发布日期:2022-04-01
  • 阅读量:98938

3月31日,第十六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暨云南省第三届“滇峰”法治论坛在昆明市举行。

来自泛珠三角区域10省(区、市)的法学法律界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等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方式,聚焦“公共法治平台与区域热点法律问题”主题进行深入研讨。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开幕式并讲话,要求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泛珠三角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充分发挥法治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助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迈进。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亚林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表示云南将不断深化与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市)的工作对接,认真学习兄弟省(区、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持续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法治交流合作,加强研究成果转化运用,提升法学研究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

 

论坛上,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袁学红,围绕“珠江流域司法保护研究之——珠江源生态保护实践”,从曲靖法院审判实践为视角,向大会推介了曲靖两级法院在珠江源流域司法保护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立足区域功能定位,构建专门化审判机制

环境司法必须走专业化之路,已成共识。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相互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学科与环境学科交融,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是必然趋势。

构建“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曲靖法院根据能源资源分布和污染破坏现状,2009年9月,在会泽县法院试点环保合议庭,2011年2月,成立曲靖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实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的“三审合一”模式,并在辖有花山工业园区的沾益县法院设立环保合议庭,在煤炭生产大县富源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庭,初步建成应对污染治理的专门审判机构,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提升专业化水平。

依托生态功能区,调整审判机构设置。2017年,曲靖法院为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水平,将环保庭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建立沾益区法院珠江源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置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回法庭及十八连山自然保护区巡回法庭,实现生态功能区专业化审判全覆盖。

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审判。根据辖区生态系统分布特点和特殊功能区规划,构建以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指导,分别由珠江源头沾益区法院、北片区会泽县法院、南片区罗平县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实行“三审合一”的集中管辖,实施牛栏江、珠江源南北盘江流域全覆盖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设立公益诉讼绿色通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诉讼费减、免、缓制度,协助查询、取证制度,公益诉讼起诉人联络机制,审判信息公开制度,大合议庭审判制度等工作机制。

预防性司法,推动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迈进

珠江源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和物种保护的迫切性,必然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发生,这是环境司法的最大价值取向。对此,曲靖法院实施“五个结合”,加大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严惩环境资源犯罪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对向土壤、水体、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犯罪,以及破坏林地、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的犯罪,慎重适用缓刑,从重适用财产刑,把支付赔偿款、环境治理修复纳入量刑情节,充分运用生态修复令、刑附民公益诉讼等制度,适用多种责任形态,判令行为人实施补植复绿、异地修复、支付修复费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震慑潜在侵权人。

保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环境教育相结合。对非法猎捕、买卖、杀害白腹锦鸡、猕猴、穿山甲、鹰隼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及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犯罪,非法采伐、买卖金丝楠、黄杉等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犯罪,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措施,加大对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及野生动植物名录的宣传。针对传统狩猎习惯和野生动物保护常识欠缺的现状,在该类案件庭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环节,由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分别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常识、生态系统知识等方面进行教育,采用公开示范庭审、庭审教育、判决书警示词等方式,提升群众认知水平和环境保护意识,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环境保护优先相结合。对涉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的土地、林地、矿产、河流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依职权调查,并结合相关规划审查其合规性、合理性,坚持环境资源保护优先的原则,视情况作出无效或过错认定。

支持有关机关依法履职与司法建议相结合。对行政机关移送执行的非法养殖、非法排放、非法采矿、非法开垦等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裁定强制执行,对案件涉及的自然资源权属不清、规划管理滞后、行政执法不规范等现象,及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行政行为,堵塞管理漏洞。

案件审判与司法理念传播相结合。环境司法的刚性约束和柔性滋润并用,采取及时宣传环境资源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传播生态环保理念。坚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发布,并以巡回审判、以案说法等方式,以及利用“世界环境日”,宣传环保理念。

恢复性司法,推动从惩罚赔偿向生态修复迈进

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审判全过程。曲靖中院经过不断实践,针对环境损害案件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以及因果关系认定难的审判实际,逐步形成依职权调查取证、现场勘查、专业评估、主管部门论证等一系列事实认定方法,探索公益诉讼“限制调解”可遵循路径,商请“由环境保护部门论证赔偿数额”、书面释明增加诉讼请求等做法取得实效,不断突破审理瓶颈。

环境污染损害实现专业化、社会化综合治理。对重大复杂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利用相关行政机关、第三方机构等专业条件,探索可行的、符合生态规律的修复方案,实现生态环境实质性修复目标。2020年以来,曲靖法院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共补植复绿9309亩,补种珍贵树种3株,落实土壤修复2.6万㎡,河道修复245米,拆除噪声污染风力发电风机5台。

探索公益诉讼“限制调解”可遵循路径。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是修复被损害环境,以环境修复为前提的诉讼和解,符合目标性、效益性原则。法院准确把握“限制调解”内涵,采取商请“环境保护部门论证赔偿数额”,破解鉴定评估困难、专家资源不足的现实问题,为诉讼和解提供基础。在罗平锌电、富源德鑫、富源风电等环境污染案中,均参考环境主管部门对赔偿数额的论证意见,案件得以顺利和解。突破释明权一般规则,依职权对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案件,书面释明并提出建议。严格审查公益诉讼和解协议是否实现修复目标和主要诉讼请求。比如在检察机关提起的中国铁塔曲靖分公司森林失火案中,检察机关提出了赔偿生态修复费用83万元的诉讼请求,鉴于被损害林地属于珠江源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重点功能区,法庭以书面形式建议检察机关增加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诉请,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和认可,最终以195万元的赔偿数额和解。2019年以来,曲靖法院判决、调解环境修复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811万余元。

以生态恢复令作为恢复性司法的有效补充。生态恢复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常常未得以启动,不能体现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法院针对个案发出生态恢复令,有力的弥补了这一漏洞。为约束被告人履行修复责任,发出“植被恢复令”,与判决书同时执行,并释明不执行法院生效令状,可作为撤销缓刑的根据,保障了被破坏的林地得以修复。

拓展社会化治理效应,开展联合回访、建立生态修复示范基地。运用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通过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查看植被恢复情况、走访基层组织或群众,询问案件当事人、责任人,召开“环境治理座谈会”,科学评价修复效果,巩固治理实效。围绕流域、生态保护区修复治理成果,建立示范基地,在珠江源保护区成立“环境保护教育示范基地”,在沾益区菱角乡建成“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在南盘江陆良段建成“公益诉讼修复基地”,在罗平县建成“罗平锌电钙渣填埋场修复点”,与检察机关在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曲靖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示范基地”,形成区域特色的生态修复示范基地群落。

能动性司法,推动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迈进

为加大珠江流域综合治理和一体化保护力度,曲靖法院进行了实践和探索。

推动辖区联动机制建立。出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曲靖市财政局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明确资金用途和使用程序,细化监督管理,确保用于环境损害修复。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与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加强环境保护司法与执法的联动。在机制引领下,市人民政府成立20多家机关事业单位为成员的“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不断加大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统筹力度,为综合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发挥源头保护引领作用,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曲靖中院与广西百色中院、贵州黔西南中院联合签订《南盘江流域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并于2020年12月,牵头召开北盘江流域司法协作会议,联合贵州省六盘水、毕节、安顺、黔西南四家中院签署《关于建立北盘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初步建成珠江上游跨区域审判执行协作机制,并为拓展协作领域奠定基础。

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江保护法》立法工作。严密的涉水保护法律体系,是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珠江可以说是长江、黄河之后的第三条母亲河,《长江保护法》已制定,《黄河保护法》草案已通过,而涉及珠江流域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仅散见于有关国家部委规章及省市的地方规定,这不利于珠江流域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因此,建议积极推动《珠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2021年5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主办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云南昆明开幕,与会各方一致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为云南筑牢国家西南生物生态安全屏障、努力在建设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同年9月25日,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在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揭牌。该法庭的成立,集纳了2008年以来云南构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体系的有益经验,继续实行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还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加快推进云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业化、专门化、体系化。标志着云南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世界环境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