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祀莫大意 引发山火需担责
清明节将至,祭祀扫墓时点一柱清香寄托对已故亲人的思念,但这看似小小的举动却隐藏着巨大的隐患。
陆良的念某因祭祀引发山火,被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承担相应的附带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念某夫妇到陆良县三岔河镇一山上坟祭祖过程中,念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祭纸时,不慎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陆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人员扑救,至次日3时13分扑灭。经调查,火灾火场总面积104.48公顷,其中有林地13.355公顷;疏林地和未成林地70.14公顷,岩石裸露荒山地20.99公顷,直接经济损失791821.70元,间接经济损失2583665.10元,经济损失共计3375486.80元,森林火灾损失等级为四类。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念某犯失火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念某承担恢复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的责任。
法院审理
陆良法院审理认为,念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念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山体植被烧毁,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公益林涵养水源功能、改善区域气候功能、吸收二氧化碳功能受损,水土保持性能被削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造林修复或者承担造林费用的责任。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陆良法院以失火罪,依法判处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判由念某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恢复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责任,对受损的83.49公顷生态公益林按照造林技术规范进行造林修复,若其不进行植被恢复或者恢复不符合有关规定,则承担植被恢复造林费用人民币782744元。
法条补充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醒
清明时节,许多地区气温升高、干燥多风,植被在枯黄和返青交替的时期,含水量低遇火源极易燃烧。同时,山林间的腐朽木、松球果等可燃物,也为火灾的扩散蔓延提供了有利条件。风干物燥,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清明节来临,请文明祭祀,预防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