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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向被不起诉人发出首份“训诫书”
  • 发布日期:2022-04-07
  • 阅读量:65106

2022年3月31日,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张某某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同时向张某某发出“训诫书”。2022年1月25日19时许,张某某与其妻子沐某甲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厮打,沐某甲的父亲沐某乙咒骂、拉扯阻止张某某殴打沐某甲,被张某某打伤腿部。次日张某某将沐某乙送至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并在医院陪护至出院。经鉴定,沐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同年2月28日,沐某乙书面谅解张某某。会泽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张某某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着办案既要准确适用法律,又要法理情融通,积极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在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对张某某发出“训诫书”。检察官训诫道:暴力不能解决问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不仅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损伤,法律也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张某某与被害人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活中应相互扶持,不应该因为点滴生活琐事而使用暴力,这样不仅会产生更大的矛盾,也会给未成年子女产生不良的影响,希望张某某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活中自觉遵纪守法,爱护家人。接受训诫后,张某某表示一定会引以为戒,很后悔打伤沐某乙,以后会好好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把日子过好。图片

曲靖市检察院宣教处出品

期数 | 总1429期

监制 | 邓斌

编辑 | 市院宣教办

来源|会泽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