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富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一起长达8年多的借贷纠纷达成了执行和解,被封存的九十余吨白酒得以启封并逐步投放市场。
赵某甲与尹某、赵某乙夫妻二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尹某、赵某乙共同向赵某甲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周转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了相应利息,同时约定用某煤矿和一酒业公司做抵押。双方协议签定后,赵某甲向赵某乙银行账户转账282万元。
从2013年的9月起至2014年3月期间,尹某、赵某乙共向赵某乙偿还了126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又约定了继续展期,后因尹某、赵某乙未能按约定向原告偿付借款,经赵某甲催要后,尹某找到丰某作为延期还款担保人。2014年2月,丰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承诺用个人资产及曲靖某酒店为尹某担保300万元。后尹某、赵某乙未能按期及时还款。
2014年6月赵某甲听说他人要到尹某的酒厂拉酒,以酒抵债,赵某甲便带人强行进入尹某家酒厂也拉酒抵债,后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2020年7月,法院审理该寻衅滋事案中,认定赵某甲从尹某、赵某乙家拉走的酒以2014年的价格鉴定为6841900元,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赵某甲的违法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
强行拉酒抵债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后,赵某甲向富源法院起诉尹某、赵某乙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决尹某、赵某应向赵某甲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05万余元。同时,判决尹某、赵某乙按年利率15.4%向赵某甲支付2021年1月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担保人丰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期间,赵某甲向富源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将赵某甲拉走的酒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判决生效后,赵某甲申请强制执行,鉴于申请人赵某甲正处于服刑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与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沟通后,双方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因双方对扣押的酒的数量、种类等情况均不确定的情况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后执行法官再次沟通将申请人赵某甲的代理律师及其亲属和被执行人尹某、赵某乙通知到散装酒扣押场地,对被扣押酒的数量、种类进行了再次初步确认,并在现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
即从现存的90余坛酒中选取39坛(现场选取并作了标记)退还被执行人尹某、赵某乙,剩余部分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尹某、赵某乙应偿还赵某甲的200余万的债务。同时针对之前扣押酒的管理费、场地费由申请人赵某甲自行负担,该案申请费由尹某、赵某乙负担。
为彻底将该案执行完毕,富源法院又组织双方对该案酒的退还、运输等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敲定了4月29日由被执行人自行组织车辆、人员、运输设备将应退还的39坛酒运走。
4月29日至4月30日,经过了两天的时间39坛近30余吨白酒被成功运走。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该案以一部分酒用于抵偿债务,一部分予以退还。彻底结清了双方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