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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治理】“法官,这事儿只有你能帮我……”
  • 发布日期:2022-05-10
  • 阅读量:2267

“谢谢法官,实在是让你费心了,这个案子看着你帮我们忙前忙后的,太感谢你了……”

5月6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坚持能动司法,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在案件审理中采取“审执结合”举措,实质性圆满化解了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张女士在心中“石头”落地后,特地到法院送上锦旗,对办案法官杨林表达衷心感谢。

 

在张女士眼里犹如“顽石”的案子,着实困扰了她许久,也让她两次到法院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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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诉讼:

2008年,张女士与周先生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抚养未成年人周某(周先生之子),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

 

2013年8月8日,张女士将户口从贵州省大方县迁到了曲靖市麒麟区。

在度过了六年的平静生活后,周先生因病去世,张女士认为是周先生的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才导致现在的自己生活无着落,遂于2020年10月以周某、周某姐姐为被告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考虑到张女士已是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某村村民,法院遂将位于该村建筑面积约240平方米的房屋(无门牌号,系家庭共有财产)及屋内部分物品判给张女士所有,并由张女士补偿给周某人民币406666.67元,补偿给周某姐姐人民币162666.67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但在判决生效后,周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搬出房屋,也不移交财产,双方矛盾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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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诉讼:

无奈之下,张女士于2022年3月又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周某排除妨害。

在审理该案时,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主持调解、阐释法理、化解矛盾。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周某于2022年4月30日前搬离该房屋,并将该房屋交张女士管理使用。

 

虽然达成了协议,张女士还是感到心急如焚,又担心“夜长梦多”,便多次到找到承办法官,希望能尽快解决案件所涉事项的执行问题。

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法院,就具体执行事宜面对面进行协调、协商。最终,该案所涉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房屋顺利移交给张女士管理使用,张女士应当履行的补偿款也执行到位,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张女士激动之余,这才有了开头送锦旗的一幕。

 

“排除妨害”是什么?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