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是我们表达诉求、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保障。5月9日,在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一名彝族翻译人员全程参与到庭审过程中,为案件被告人提供同步翻译,保障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该案被告人系彝族人,不能熟练使用汉语进行沟通。为维护少数民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公平公正,麒麟区法院积极与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协调联系,从被告人的家乡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聘请了精通当地彝族语言的翻译人员到庭协助庭审活动,为合议庭、公诉人和被告人提供彝汉双语翻译。
同时鉴于疫情防控需要,依托科技法庭平台,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连线看守所,使被告人在看守所实时远程参与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特别强调庭审参与人员放缓语速,给翻译人员和被告人充分的交流时间,准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整个过程,远程视频系统影音传输稳定清晰,在翻译人员的配合下,被告人与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克服了语言交流的障碍,实现了零距离沟通,顺利完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做到了人性化庭审,少数民族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合议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择期进行宣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本案中,翻译人员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员参与庭审同步翻译,为法官公正审理涉及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当事人提供了语言支持,体现了麒麟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惩犯罪的同时,既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保证了被告人的自辩权、话语权,又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麒麟区人民法院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的权利,引导原、被告表达正确诉求,解决人民群众的烦心事,双语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