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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雨碌法庭:阳光司法妥处一地鸡毛
  • 发布日期:2022-05-27
  • 阅读量:10078

5月24日,会泽县人民法院雨碌法庭到鲁纳乡座舍村公开开庭审理2起相邻纠纷,与当地乡村干部和村民共同学习《民法典》知识。

 

案情回顾

家住鲁纳乡座舍村的代某向法庭提交两个起诉状,一诉状称:邻居肖某家的狗咬到代某右腿,请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另一诉状称:代某常年在外打工,自家房屋附近的土地被肖某占用耕种,且肖某在代某未同意的情况下,霸占代某家4平米左右的土地用于建房,代某要求赔偿或者置换土地。

 

阳光审理

 

了解情况后,考虑到两家为邻居,便委派当地村委会先行调处,但调解未果。

为从源头化解邻里矛盾,法庭随后联合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和村委会人员多次到现场查验情况并组织调解,但双方还是未达和解,法庭决定如期开庭。

当天庭审中,承办法官总结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焦点进行陈述,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庭审各个环节有序进行,案件择期宣判。

 

以案释法

农村相邻权纠纷时有发生,为增强群众生产生活中的法治意识,提升乡镇、村组干部调处纠纷能力。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民法典》,针对农村饲养动物和侵占土地等方面纠纷,进行了普法宣传。

 

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常见因主人未将狗拴牢,导致狗将人咬伤引发的纠纷。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

一旦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农村相邻权问题一般集中在宅基地纠纷及因“采光、通行、排水”等引起的纠纷,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争议的情况,可请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等给予协助。若无法调解,可向法院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