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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聚餐后酒驾身亡,组织者和参与者是否担责?
  • 发布日期:2022-07-25
  • 阅读量:20066

雇佣工人收割稻谷,

结束后,袁某邀请被雇佣者钱某

及其他收割者一起聚餐,

不料钱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不幸去世。

钱某亲属将一桌参与聚餐者告上法院,

要求对钱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沾益区人民法院庭前调解了

这起健康权纠纷。

 

案件详情

 

2020年10月11日,袁某雇佣钱某收割稻谷,当天干完活后,袁某安排钱某和义务帮工人曾某在家中吃晚饭,席间钱某饮用了一定量的啤酒。

吃完饭,钱某独自驾驶两轮摩托回家,行驶途中所驾车辆撞于路边的树木后坠入河道,造成交通事故致使钱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钱某的亲属认为,袁某、曾某与钱某共同饮酒时,袁某作为酒局组织者,明知钱某饮酒驾车,却未做到提醒、劝阻义务,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曾某作为同饮者,也负有提醒、劝阻义务,明知钱某饮酒不能驾车,仍放任其骑车回家,亦具有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袁某、曾某赔偿造成钱某死亡的各项损失183986.5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系袁某雇佣钱某收割稻谷,稻谷收割完,晚饭后钱某骑车回家在途中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钱某死亡。因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虽然交通事故是在结束劳务活动以后发生,与钱某提供劳务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在晚上吃饭时袁某向钱某提供了少量啤酒饮用,因此,袁某存在一定过错。

另外,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驾驶两轮摩托车不能饮酒的情况下,仍主动向袁某索要啤酒饮用,自身亦存在过错。承办人在明确钱某的亲属主张的合理费用后,认为本案中钱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袁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承办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袁某当庭一次性向钱某的亲属赔偿损失16000元。

 

法官提醒

 

在社会生活及人际交往中,以酒待友较为常见,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成为全社会形成的共识。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组织者、参与者多数情况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酒后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及自身酒量有明确的认知,如果部分组织者、参与者在饮酒过程中不能控制自身行为,致使自己因酒后发生人身损害结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如果实施了灌酒、劝酒、酒后斗殴等积极的加害行为或者未尽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没有实施过加害行为或者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人,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袁某在招待钱某吃饭时,在明知钱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向其提供酒水,且在钱某饮酒驾车回家时未进行劝阻,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