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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7元定金买头牛,结果…
  • 发布日期:2022-07-28
  • 阅读量:63793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只预付定金人民币7元就拉走了一头牛,出卖人是基于对买受人的信任还是另有他图?买受人是上当了?还是赚大了?让我们一起回顾承办法官的办案过程,去看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苏某与李某系熟人。2021年初,经李某介绍,苏某将自家的一头牛卖给王某,王某到苏某家牛圈里面看好牛后,双方协商牛价为人民币16000余元,因王某身上没带现金,便向介绍人李某借了7块钱支付给苏某作为定金,双方约定下月支付全部尾款,王某当日将牛拉走。

 

后苏某多次索要余款未果,诉至宣威法院,要求王某付钱。

【审理过程】

王某辩称,已经给付苏某10000元,下欠苏某6000余元是事实。但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关系,自己把牛还给苏某,要求苏某返还10007元牛款;

要求苏某支付饲养费3000余元。

理由是苏某称所卖的牛是进口新品种黄牛(下洛莱),但经过饲养后发现,这牛属于本地土杂交品种。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承办法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就各自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并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买卖协议。该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向苏某支付7元定金后,苏某也已经履行买卖协议标的物(牛)交付义务,王某未在约定期间给付尾款,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王某认可买牛的事实和牛款金额。因双方对买卖黄牛的品种没有明确约定,且王某亲自到苏某的牛圈看牛,双方才商谈确定价款,在给付7元定金的情况下,苏某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牛)的义务,标的物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移至王某;且经证人的证言不能证实王某已支付给苏某尾款10000元的事实,故王某的反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八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宣威法院判决如下:由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苏某下欠购牛款16000余元;驳回反诉原告王某的反诉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一审生效。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口头协议也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出卖人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标的物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买受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