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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边榜样】 孔维滇:用信念守护心中的天平
  • 发布日期:2022-08-11
  • 阅读量:43649

 

孔维滇,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宣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1996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宣威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刑事审判庭庭长、田坝中心法庭庭长、民事审判二庭庭长。2020年被授予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荣誉。

 

 

 

 

“作为定纷止争的法院人,我们的本职工作是公平公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怎样才能不愧于我们的职业,守住我们心中的天平?今天,我想通过对我所办理的两个案件进行解读,分享自己的一些想法,谈一点自我认识,说一点感悟,达到与大家交流的目的。”

案例一

【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在宣威某镇有一块承包地,被告徐某、王某、邱某三人在原告承包地旁的地块上建盖石棉瓦房,该房未与原告承包地相连。2020年4月中旬,原告孙某认为被告建盖的石棉瓦房阻塞其通往前述承包地通道,导致原告家通行权受阻,构成对原告物权的妨碍,属侵权行为,向本院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将石棉瓦房拆除,恢复原告的通行权。

 

【法院认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方建盖的石棉瓦房未与原告孙某的承包地相连;庭审中,原告孙某也未举证证实被告建房地块在建盖前已经形成历史通道,其到承包地一直经过该通道进入,且被告方建房多年,原告家仍一直在管理耕种其承包地,所以被告建房位置并非原告家到达其承包地的必经和唯一通道。

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但在作出判决前,原告都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阻碍通行的情况,依法由原告孙某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原告孙某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这要求我们要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既要考虑原告的利益,也要考虑被告的利益。就如本案中,就是要我们既要考虑原告孙某的通行权问题,同时也要考虑被告的利益,被告建房地块并非原告家到其承包地的必经和唯一通道。判决后要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明工作,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法院判决的理由、依据,使其息诉服判,同时告诉并引导他们遵守法律,遵守社会秩序,这就是我们工作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天下无诉,以和为贵。

案例二

【案情回顾】

被害人田某、被告人丁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某系朋友关系。袁某日常将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交由丁某驾驶,而丁某未取得驾驶执照。2017年一天,被告人丁某驾驶袁某的三轮摩托车驶往袁某家,车载有电机、瓷砖等杂物,车主袁某及其妻子母某、被害人田某坐在三轮车的货箱上。途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田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为肇事驾驶员,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承担次要责任,田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肇事后没有及时报案,现场被破坏,丁某与袁某就谁是驾驶员各执一词。被告人丁某第一次陈述时承认车是自己驾驶的,后三次供述均翻供,称车辆系袁某驾驶,袁某、母某陈述车辆系丁某驾驶。因此,本案最关键的案件事实是驾驶人的认定。

合议庭结合被告人丁某几次陈述的情况、其他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中心模拟事故现场并结合丁某、袁某的伤痕的实际情况得出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可以证实丁某系肇事车辆驾驶人。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宣判后,被告人丁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对每一件案件,通过审理,基于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基于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对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认定,形成内心确认的法律事实,据此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这是一个法官最基本的本职工作。例如本案中,基于证据内心确认驾驶人确属被告人丁某,从而据此作出判决。

个人感悟

 

曾国蕃在书中说:“天下事,在局外呐喊议论,总是无益,必须躬自入局,挺鹰负责,乃有成事之可翼。”作为一名法院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应当深切地认识到,法官是一个高尚的职业,是别人效法的楷模,我们要始终用我们的本性、本心,公平公正地办理好每一个案件。

 

“养活一团春意思,撑起两根穷骨头”,在案件办理中,我们应当本着“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的理念,心存善念,修身立德、一身正气,做一个沉稳、正直、有良心的好法官,自觉践行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法官准则,心平气和地对待人民群众,切实把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落实到执法办案各个环节,案件办完,让我们的本性恢复原来的空虚平静,心圆而宽,天下自安;不论结果,问心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