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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二十年前欠的火腿款,诉讼是否“失效”?
  • 发布日期:2022-08-30
  • 阅读量:85959

【案情回顾】

秦某经营火腿销售店铺,夏某于2002年前多次向其赊购,2001年11月28日,双方结算,夏某签字确认下欠火腿款20244.4元。

 

 

2017年,秦某到被告家索要火腿款,说明欠款情况并让掉部分货款后,夏某之妻栾某向秦某出具了欠款1.8万元的欠条,并注明于2018年9月1日前给付。2020年1月, 秦某发短信索要欠款,但至今未给付。为此, 秦某提出起诉。

 

【本院认为】

在审理中, 栾某提出二被告系2009年才结婚,该债务系夏某的婚前债务,栾某不应当承担责任。在全部的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均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

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宣威法院作出由夏某给付秦某火腿款1.8万元,栾某不承担责任的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体系中,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中,对诉讼时效制度都有明确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从最初的两年变更为现在的三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也增加了几项。同时,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即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本案中,已经超过了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保护期,但被告并未提出抗辩,原告也提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因此,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