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法要闻 > 正文
【八五普法】拿起法律武器,对家暴说“不”!
  • 发布日期:2022-09-01
  • 阅读量:15825

时至今日,

不少家庭仍被笼罩在家暴阴影之下。

“算啦,家丑不可外扬。”

“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

“两口子吵架打几下也犯法啦?”

 

面对家暴,有的受害人选择忍气吞声,

多数旁人劝和不劝离。

殊不知,家暴不仅侵害受害人的

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严重时还会危及生命安全。

遭遇家暴,到底该如何保护自己?

 

01

搜集证据申请保护令

同时可提起离婚诉讼

 

基本案情

 

刘某和丈夫邓某结婚期间,长期遭到邓某的暴力对待,使刘某及其亲属的内心产生强烈恐惧。为此,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1、禁止邓某殴打、威胁刘某;2、禁止邓某骚扰、跟踪刘某。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刘某提交了照片、视频、病历本、报警回执、某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邓某向刘某出具的婚姻保证书、邓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其中婚姻保证书内容反映邓某确认其于2019年到2020年期间对刘某已实施三次家暴。

 

同时,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及邓某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等。

法院审理

 

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及结合双方听证时陈述的意见,刘某就其伤情及报警情况均已举证证实。邓某作为刘某的丈夫,无论刘某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亦不应成为对刘某实施暴力的合法理由。故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邓某殴打、威胁刘某;禁止邓某骚扰、跟踪刘某。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认为邓某上述暴力行为定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影响。邓某虽提出仍可与刘某维持婚姻关系而不同意离婚,但未能提交可支持其上述意见的相关证据,故对邓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❶ 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❷ 离婚后,婚生子由刘某携带抚养,邓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❸ 邓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万元给刘某。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保护性措施,其范围一般与施暴者所采取的家庭暴力行为相对应。本案中,根据刘某提交的照片、病历本、报警回执、某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邓某向刘某出具的婚姻保证书等材料可证实,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给刘某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事由,同时也是法院判决离婚以及准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实家庭暴力的存在,从而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法律层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性规定的重要制度,被称为申请人的“护身符”,被申请人的“紧箍咒”,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1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2

谁能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4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5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6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法律后果?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注意!翁婿间、兄弟姐妹间暴力……

均已纳入家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是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间、翁婿间、兄弟姐妹间遭受家暴,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写在最后

 

家庭矛盾爆发时,受传统观念影响,旁观者常以劝和态度去劝解双方。然而,若家庭矛盾已蒙上家暴阴影,我们必须零容忍。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之分,严重时甚至会危及受害者性命。

 

因此,面对家暴,受害人不可一味忍让,要懂得及时远离危险,向外界寻求帮助;同时,建议各位“好心”的你、我、他,不要一味劝和,该明辨是非,一起向家暴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