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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婚宴后未登记,婚约财产是否返还?
  • 发布日期:2022-10-25
  • 阅读量:10148

提到“结婚”这个词

人们可能立马就能想到“彩礼”

在我国传统的婚嫁风俗中

有三茶六礼

也有十里红妆

 

随着社会的发展

彩礼的数额不断上升

在日常生活中

婚姻缔结双方

因彩礼发生纠纷的现象

屡见不鲜

 

许多朋友最关心的是

如果给了彩礼

但两个人已有婚约而未领证

或者结婚后以离婚收场

那么对于婚前给付的彩礼

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以及应该如何返还

 

近日,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吴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2021年9月双方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2021年10月5日吴某及其亲属到张某家订婚,给付了彩礼32800元,按照农村风俗,张某家回礼2000元。2021年10月6日吴某带张某购买金项链1串、钻石戒指一枚、金耳环2对。张某家陪嫁沙发一套、冰箱一个、消毒碗柜1个。2021年11月15日吴某与张某在酒楼举办了婚礼酒席,但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酒席后张某到吴某家断断续续住了一个多月,便返回到娘家,并将吴某电话、微信拉黑。吴某及其亲属多次去张某家接其回家过年,均被拒绝回来,之后张某提出分手,承诺会退还全部彩礼,但一直未返还。吴某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等共计58251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查阅法律规定,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但张某一直抗拒调解,也不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在通过微信向其送达相应诉讼文书后,张某将法院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拉黑。承办法官依法公开缺席审理后,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又三次到张某家找人,终于在一个下雨天的早上找到未外出做工的张某母亲华某,承办法官悉心释法明理,站在双方立场上分析利弊,通过持续一天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最终,由张某的母亲华某返还彩礼钱15000元,退还三金(耳环1对、项链1串、戒指1枚 ),张某自愿放弃嫁妆(沙发1套、冰箱1个、消毒碗柜1个)。在张某的母亲华某当场返还彩礼钱15000元、退还三金(耳环1对、项链1串、戒指1枚)后,吴某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两个有缘无份的年轻人理性分开,两个家庭在该起纠纷中体面退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