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一词令人闻之生厌,2010年爆出的“地沟油”事件敲响了国人对食品安全的警钟。然而十多年过去,仍有人冒天下之大不讳,还在生产、销售“地沟油”。
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彭某才、曾某丽夫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向曾某丽发出食品从业禁止令。
这是师宗法院发出的首份食品从业禁止令。
案情回顾
彭某才、曾某丽自2019年9月以来,在师宗县凤城时代综合农贸市场三楼鲜肉摊点、地上、垃圾桶内捡取废弃的猪肉边角料(肉皮子、淋巴肉、猪生殖器、骨头等)混转于其加工车间的两个冰柜内保存,后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泡皮、猪油、油炸后销售。
2020年6月至10月间,彭某才、曾某丽将混装在加工车间冰柜内的废弃猪肉边角料及自家卖剩的猪肉加工成猪油,用白色塑料桶盛装,以8-12元/公斤的价格出售2桶(容积50L)猪油给某餐馆用于炒菜。
判处情况
师宗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才,曾某丽利用废弃的猪肉边角料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成“食用油”予以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决:被告人彭某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曾某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民以食为天,猪粮安天下”、“家里有粮,心理不慌,一头猪就是一个小银行。”这两句谚语,足以说明粮食和猪肉在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事关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禁止曾某丽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是通过剥夺、限制特定犯罪人一定期限从业资格,惩罚其犯罪行为,亦是对食品经营者作出的警示,让其正确认识法律的权威,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食品安全无小事,每一个食品从业者均应敲响食品安全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