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柔性解纷”是保护涉诉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通过调解为涉诉企业“减负”,能最大限度让涉企纠纷得到实质化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案件处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近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化解了这样一起涉企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6日,北京一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与曲靖一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签订索道设备合同,旅游公司向技术公司购买设备,总价款人民币4,600,000.00元。约定由技术公司负责设计、运输、安装、调试工作直至工程验收合格,由旅游公司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等。
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35%作为定金,同时合同生效;技术公司发货前旅游公司支付50%的合同款;完成安装调试且通过国家索检中心验收后5日内支付10%的合同款;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其余5%质保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旅游公司支付了第一、第二期共计人民币3,910,000元后,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国家索检中心验收合格)未成为由,一直没有支付剩余款项(第三期、第四期共计人民币690,000元),技术公司遂诉至法院。
处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签订合同,旅游公司应当及时向国家索检中心申请验收,但从索道安装调试完成至今仍然没有申请,原因当归咎于旅游公司怠于履行报检义务所致,依法应视为付款期限已到。判决由旅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技术公司合同价款人民币690,000元。
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但认为,索道3年多仍未通过国家索检中心验收,技术公司就其是否向旅游公司交付了申请验收所需相关资料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旅游公司在申请验收事宜中消极拖延,没有积极主动与技术公司沟通解决,故双方均有过错。
该案经技术公司申请再审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做出民事裁定,指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曲靖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中,技术公司提交新证据——《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证明索道未能申请检验原因是旅游公司未提供土建基础的验收报告。抓住这一关键信息,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调解,释明利弊,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旅游公司于签订调解书后30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则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向技术公司支付违约金。
技术公司在收到旅游公司提供的土建验收报告及申请验收需要的其他书面材料且设备具备验收条件后1个月内向索检中心报检验收申请。因索道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而产生的维修、更换等费用由旅游公司承担,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
索检中心的验收费用由旅游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该再审案件是在《曲靖法院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实施办法》出台后首次对企业案件进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案件,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明晰争议焦点,依法组成合议庭仔细研究讨论,切实将司法文件确立的司法理念、司法措施和司法要求落实到案件审理全过程,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
案例中的企业是本土有名支柱企业,4A级景区,如若按部就班下判决,双方不一定息诉服判,更有可能对当地的招商引资带来不利影响。承办法官抓住关键矛盾,释法晰理,将调解贯穿于司法活动全过程,发挥柔性手段化解矛盾的优势,实现定纷止争。
案件的成功调解,即避免了技术公司不必要的损失,维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了旅游公司的现实诉求,为本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做了良好的示范。是中院出台系列涉企服务保障措施后积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又一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