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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法院成立首家金融案件司法协同中心 首家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
  • 发布日期:2022-12-19
  • 阅读量:47068

为服务保障好民营企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牵头相关单位成立了曲靖市首家金融案件司法协同中心、曲靖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马龙调解中心,以强有力的措施推进金融案件矛盾纠纷化解,提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的成立是更好发挥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行业协会等部门协同作用的重要举措,是积极推动金融案件快速高效处理,切实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合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有益尝试。”近年来,曲靖市马龙区金融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近三年涉及金融行业民商事纠纷529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84件,占全部金融行业类纠纷的53.69%以上,占商事案件的21.91%以上。仅2022年以来审结金融纠纷案件158件,涉案标的9461万元,平均审理期限23.4天,案件受理费达65万元,同时,民间借贷等纠纷仍持续多发,建立金融司法协同工作机制,高效处理金融纠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马龙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举措。

 

搭建平台,构建机制,拓展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渠道

 

马龙法院联合人民银行马龙支行牵头成立金融案件司法协同中心、金融案件调解室,以金融司法为主题、多元协同为核心、资源集聚为特色的司法协同中心,旨在深化“法银合作”,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优势,以非诉方式化解金融纠纷,有效降低各方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形成高效率诉调对接模式,建立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金融纠纷化解工作机制。有效破解司法服务金融的难点、痛点,为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

健全制度机制,在规范上发力。制定金融纠纷协同化解运行机制,细化协同中心工作制度,制定《马龙区金融案件司法协同中心工作规范》,厘清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员选任、明确调解效力,实现调解与诉讼的有序衔接,助力金融案件司法协同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在金融案件调解工作室内印制调解纪律、调解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等工作职责。推动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形成金融矛盾纠纷化解合力,打造高效、便捷、公正的金融纠纷化解新途径。

特邀调解员+法官有效衔接,在协同上发力。金融案件司法协同中心依托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开展工作,由马龙辖区4家金融行业机构选派9名专业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积极运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方式,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多元解纷作用,最大限度的将金融纠纷案件进行体外循环。强化法官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工作,提升解决金融司法案件工作能力。

案件调解实行交叉回避,在公正司法上发力。在案件调解中,由银行调解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情况协调由其他家银行的调解员来进行调解,实行案件调解交叉回避。比如涉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金融纠纷,选择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调解员主持调解,以期得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涉诉金融案件免费调解,省时省力省钱。马龙法院协调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进入诉前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的案件,由选中的银行调解员免费调解。涉诉金融机构和法院均不承担调解费。实践中调解费用远低于诉讼案件受理费,此举大大降低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

 

强化司法协同,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金融案件司法协同中心以“一站式解纷”为核心,强化司法协同理念,高效、便捷推进金融案件司法协同解纷机制。

结合曲靖法院“1+4+4+1”营商环境工作指引,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立案庭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做到一案一评估,一环节一评估,降低金融风险产生的不良影响。

根据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引导其选择到金融案件司法协同中心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并告知权利义务。

由特邀调解员对金融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失败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在被申请人不按期履行调解协议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供司法保障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结合近几年金融纠纷案件办理情况,开展金融案件司法协同工作,将大幅降低诉讼成本,一年可为金融机构节约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近百万元;金融案件纠纷化解时间效率将成倍提升,执行标的到位金额将显著提升,为金融机构提供实实在在的好处。将有力推动马龙区金融机构及企业的良好发展,实现司法协同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协同工作的开展必将提升法院诉源治理及多元解纷工作成效,有效地缓解了审判压力,提高诉讼效率;金融风险防控成效显著增强,金融法治环境逐步优化,彰显着司法担当。全面提升金融司法治理能力,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马龙经济社会发展。

 

作者|龚红梅

来源|马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