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
“跳单”在中介合同中时有发生
尤其体现在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中
……
那么在实践中,哪些情形构成“跳单”?
“跳单”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让我们来看师宗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
近日,某经纪公司将自己的顾客秦某某起诉到了师宗县人民法院,理由是秦某某的行为属于“跳单”。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秦某某老家在农村,自小勤学上进,打拼半辈子有了一定积蓄,连上父母、亲友的赞助,打算在城里首付买一套二手房屋。苦于没有房源,找不到合适的房子,秦某某和亲友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进某经纪公司。
某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带他们看了某小区的某号房屋及其他几处房屋,其中某小区的某号房屋是毛墙毛地,价格要38万元以上,但可以按揭。
秦某某和亲友对该房屋一见钟情,只是觉得价格高了一点,要是价格在38万以下就两全其美了。
后工作人员让秦某某在他们事先打印好的《协议书》上签名捺印,上面记载有“收取房屋买家成交价的2%作为佣金”“看房后,未通过乙方买卖交易,支付成交价的4%作为赔偿金”“按应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等字样。
随后,秦某某和亲友又请工作人员再次带他们看了该房屋,双方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协商房价,秦某某明确:“价格在38万以下就可以直接付首付了”。但是,工作人员明确答复到“价格真的下不了38万”。
秦某某认为工作人员未真心实意,就又找了另一家新的中介公司,最后以380860元购买了该房屋并支付了中介费。
某经纪公司闻信后,以秦某某违反中介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由秦某某按成交价4%赔偿损失15200元、4%支付违约金304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法庭审理
庭审中,某经纪公司坚持秦某某绕开公司另找下家购买房屋已明显构成违约,必须按约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一分不能少。
秦某某大喊冤枉,称经纪公司纯粹是“套路卖”,他当时只是签了字,况且经纪公司只是带着看着一下房子,并没有提供过什么居间服务,为何要他出钱。
法庭经审理认为,该经纪公司实际已为秦某某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秦某某未通过该经纪公司以380860元另行购买同一房屋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秦某某按成交价2%支付原告报酬7617元(380860×2%)。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认定“跳单”行为,需同时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1.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2.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3.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如报酬更低的)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以达到绕开中介人的目的。
法官提醒
诚信为本,信守合同是金。
买房人“合同莫乱牵,签了就要买单”。尤其是我们到中介看房子,必须信守承诺,从一而终,不能一心二家,否则就是违约,属于“跳单”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该案例中的秦某某,办理简单的一件事却支付了两笔中介费。
中介公司,一定要总结经验教训,改变理念,中介是服务行业,一心为客户服务,不留私心杂念,倾力与房主斡旋促成交易才是正道,才是中介生意经,才能有效避免类似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