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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承揽遇纠纷 法官倾心调
  • 发布日期:2023-02-20
  • 阅读量:4513

悬挂国徽

拉起横幅

摆好桌椅

一个简易又庄重的审判法庭

在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大梨树村委会

搭建完毕

随着当事人双方的有序入座

一场“家门口”的巡回审判

开始了

 

案件详情

2022年,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居民段某将其房屋承包给董某建盖。9月,经董某介绍,张某及其丈夫单独承揽该房屋罗马柱的浇灌及安装作业。

 

没想在作业中,张某丈夫浇灌罗马柱时不慎从6米高空跌落,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经当地基层组织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张某遂将段某与董某诉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越州中心法庭。

 

审理经过

接收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如果直接下判决,不仅不利于解开当事人心结,还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于是决定到当事人所在村庄开展巡回审判,将调解工作融入庭审全过程。

 

“逝者已逝,生者坚强。要让逝者安息,也要让生者的生活有所保障。”

 

在庭中调解时,为更有利于调和矛盾,承办法官先是“背对背”分别听取双方诉求,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安慰和劝解,悉心释明法理关系。接着“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经过4个小时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董某当场向张某支付赔偿款16000元,段某担负承揽人选任过错责任,赔偿张某136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董某作为介绍人,对张某及丈夫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未尽督察义务,存在选任过失;段某将浇筑工作交付给张某及丈夫时未对其资质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尽到督察义务,在选任承揽人过程中存在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平合理、及时妥善地化解矛盾,能让因纠纷而造成的人际关系伤害降到最低,更好地促进乡里和谐。近年来,越州中心法庭始终秉持以人为本、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原则,不断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将矛盾纠纷化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