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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普法会:平安务工 法治相伴 | 普法强基
  • 发布日期:2023-03-03
  • 阅读量:71117

师宗县人民法院线上普法会开讲啦!普法会将挑选本地真实且有针对性的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大家学法、用法。

本期的主题为“平安务工,法治相伴”,鼓励务工人员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安心就业,为法治师宗建设营造安全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随着行业生产经营的恢复,工地上也响起了各种机械的轰鸣声,大量务工人员带着对新一年的期许返回了工作岗位。在这万物复苏始更新的蓬勃景象下,一组数据引起了师宗县人民法院的重视,近年来法院受理劳务工作者起诉的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加,部分务工人员在工作时意外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尽快得到赔偿他们大部分选择到法院起诉处理。

2021年,师宗法院仅受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就占同年侵权类纠纷的20%,2022年这一比例上升至24%。春节后复工仅一月有余,师宗法院就已受理了九起该类案件。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

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常会被发包、转包或层层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或个人又通过雇佣等方式临时招人施工。这种情况下,案件往往掺杂着多个法律关系,也可能存在不止一个责任主体,那么这些受伤的务工人员如何主张权益,转包链条上的各方又要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希望今天的案例能够作出一些说明。

案情简介

近日,师宗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小A是一名装修工人,在工地上拆墙时意外被倒塌的墙体砸伤,由于伤及身体多个部位,小A前后住院治疗了三个多月,花去医疗费十万余元。由于小A只是临时雇佣人员,包工头小B在垫付了部分费用之后便不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小A只好将包工头小B和C建筑公司一并告到法院。

经查,C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公司,此次承包了该项目的拆除工程,其承包工程后又将墙体的拆除工作交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小B负责,小B雇佣小A等人进行拆除,后小A在工作中意外受伤。

法院判决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小B和C公司对小A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A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释法

1.小B在无用工资质和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与C公司签订工程拆除协议,并雇佣小A等人施工,应加强对工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小B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故应对小A所受损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C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无用工资质和相应安全生产能力的小B,其在承揽人的选任方面存在过错,也应对小A所受损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6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103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小A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建筑作业多年,在进行墙体拆除工作时,自身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各种可能的危险因素应事先加以防范。

实践中,将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雇佣劳务人员从事承包业务因工伤亡引发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是较为常见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具有多发性,对劳动者权益影响较大。

借此案例也提醒各位外出和外来务工人员,在从事劳务工作时尽量选择正规建筑单位,要重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性,同时在工作过程中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规则,谨防各类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