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某通信公司为通信设备用电便利,将通信设备电力线缆接入某水库灌区管理部门的变压器负荷端,为便于计算用电量,通信公司还在该负荷端安装了电表、电表箱。
2020年3月,该电表箱发生短路起火,付某发现后在扑灭明火时受伤。
该案中设置的电杆、变压器紧邻一面长满灌木丛的大山,付某的行为有效地阻止了更大面积火灾的发生,避免了更大的利益损失。
受伤后,付某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浅二度烧伤,支出医疗费3357元、护理费3046.86元、住院伙食费1800元。
通信公司虽认同付某及时扑灭火患的行为,但也认为付某管理过当,造成部分设备损失,认为付某在灭火时应高度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身体损伤。
该案经开庭审理及法官当庭释法,通信公司放弃部分异议,同意全额承担付某因伤支出的各项费用。经调解,通信公司当庭向原告付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204.31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付某的无因管理行为与通信公司保护电信设施的目的没有冲突,且有效的避免了更大的利益损失,付某的行为应予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