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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台上的“夺命汤”
  • 发布日期:2023-03-28
  • 阅读量:22254

邀请朋友到家中做客

没想到一瓶酒竟成了“夺命汤”

误饮草乌酒导致意外身亡

谁,该为这次事故承担责任?


胡某与李某作为工友相识。一日,胡某因生病需到某乡镇卫生院吊针,李某一同搭车前往该乡镇购买衣物,出于工友情分,胡某邀请李某到家里吃便饭。


饭菜准备就绪后,李某称今天高兴要喝酒,胡某告知其酒在灶台上,李某便自己倒了半碗喝。吃完饭,两人一同到乡镇街上,李某购买衣服后到旅店住宿,胡某去卫生院吊针。吊针过程中,胡某接到李某的电话,遂将李某送往陆良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乌头碱中毒,室性心律失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胡某灶台上摆放了两种酒,蜂盘泡酒和草乌泡酒。李某亲属遂将胡某及其妻诉至陆良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


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控制,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应有足够的认识,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知。在主人未喝酒的情况下主动倒酒喝,作为客人礼节上欠缺,对草乌酒极苦的口感也未引起注意,导致摄入乌头碱后中毒,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朋友间聚会吃饭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是增进友谊的方式之一。李某误饮草乌泡酒后,胡某夫妻二人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尽了及时救助义务。


但胡某夫妻二人作为邀请方,对食品、酒水的质量安全,应当负有合理的安全意识、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李某所饮的草乌泡酒瓶存放于灶台上,且无标识和明显的警告提示,导致李某误饮草乌泡酒意外死亡,作为邀约、组织的胡某夫妻二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与该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国家已将草乌、附子等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属于毒性中草药。多地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均发布过食品预警公告,不提倡食用,严禁聚众或集体食用。

因食用、误服草乌发生中毒致人死亡,早已不是个案,这起悲剧提醒大家,不要自制乌头药酒及药膳,平时也要妥善存放乌头类中药避免误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