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为满足住房需求,
会选择通过自建方式建盖房屋,
其中的法律风险,你是否知晓?
通过下面这个案例,
会泽县人民法院带您了解建房工程中的意外事故
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李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与邱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会泽县城内的某旅社承包给邱某施工,并约定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邱某)负责,与甲方(李某)无关。
后邱某将部分工程交由严某负责,严某雇佣工人施工。邱某及其妻子根据双方结算的金额向严某支付款项,由严某将款项发放给工人。随后,严某雇佣高某到涉案房屋工地做工。
2019年6月15日,高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送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3天,医疗费两千余元由严某垫付,后高某转至市级医院住院治疗34天。高某前后住院37天,花费医疗费八万余元。高某多次与严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审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严某以邱某为本案的实际承包人为由,申请追加邱某为被告,承办法官审查后同意了严某的追加请求。
后邱某以李某、赵某系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房东为由申请追加二人为被告,为了不遗漏当事人,经法官审查,同意了邱某的请求,追加李某、赵某为被告。经法院查明,邱某、严某均无相关施工资质。
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对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被告严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邱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李某、赵某共承担20%的责任,原告高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
法官释法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中, 赵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合同虽是李某与邱某所签订,但赵某自认也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赵某、李某作为定作人,将涉案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建设资质的承揽人邱某施工,赵某、李某存在选任过失,应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邱某负责,与发包方无关,但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被告邱某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仍承建涉案房屋,还将部分工程包发给同样没有相关建设资质的承揽人严某,邱某存在选任过失。被告严某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仍承建涉案房屋,并雇请原告高某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某对高某的工作未尽监管责任、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高某受伤,因此邱某、严某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高某作为具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在建房工程中,应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人员施工,并依规办理或完善相关手续,且不能疏忽对雇佣工人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建房工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法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